大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同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大同經開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大同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大同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決策部署,完善大同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籌建和供給工作,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和民生改善,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24〕1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住房的套型面積、申購條件和銷售價格,并實行封閉式管理,面向大同市市區(平城區、云岡區、新榮區、云州區、大同經開區,下同)戶籍中住房困難的工薪收入群體,以及城市發展所需要引進的人才群體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運營企業,是指依法注冊成立,主要承擔社會責任,具體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投資建設、房源回購、配售、運營和管理的企業。
第三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實施遵循政府主導、屬地負責、以需定建(購)、合理布局和穩慎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規劃和建設等重大事項。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計劃以及發展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統,指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籌集、裝修標準、封閉管理、資金監管和日常運營,并督促運營企業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運營管理、回購、及合同簽訂等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協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等上級資金的申報工作。
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要求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立項、工程建設手續工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依據年度籌建計劃和發展規劃,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相關用地的各項工作,包括:規劃要素保障、土地報批與征收、依法收回存量土地、土地儲備與供應等。同時,負責辦理和審核申購家庭的不動產登記情況。
市財政局負責統籌各級財政資金,支持項目建設。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稅務局等相關部門,按程序申報上級資金補助,申請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同時,指導相關單位做好績效管理與績效評價工作。
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各部門負責各類人才的認定。
市公安局負責戶籍認定。
各區人民政府、大同經開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屬地保障性住房的供應、使用、退出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以及各區人民政府、大同經開區管委會,依據全市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發展規劃,分析研判保障性住房市場需求,擬定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籌建計劃和發展規劃,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將保障任務分解到各區實施。
第六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分為新建類項目和收購存量房項目。
新建類項目:
(一)建設途徑包括:利用劃撥用地新建;利用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經變更土地用途后建設;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產企業破產處置土地建設;通過改造舊小區,舊街區以及城中村開發建設。
(二)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籌建方式。
收購的存量房項目包括各類政策性住房、建成未售的商品房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房源。
第七條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納入全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從儲備土地中優先供應。
需利用已出讓國有用地建設的,應當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規定收回國有用地使用權后,再以劃撥方式重新供應土地或按規定將土地使用權權利性質調整為劃撥。
第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統籌規劃,按照職住平衡原則,優先考慮交通便利、公共設施齊全的區位布局。
第九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控制套型、面積,滿足保障對象居住需求。新建項目單套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70至120平方米。收購的存量房套型、面積可適當放寬。
第十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流程與商品住房相同,運營企業應在辦理工程規劃許可前,向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備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總建筑面積、單套住房建筑面積、套型比例及商業用房建筑面積等相關事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原則上不配建商業設施,確需配建的,應在土地劃撥供應階段,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進行統籌確定。
第十一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按照“好房子”的要求,結合“安全、舒適、綠色、智慧”的理念進行規劃、設計、建設,打造優質項目,提高住宅建設整體水平。
第十二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配套的幼兒園、學校可由屬地政府統一協調在周邊項目配建。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可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支持范圍,支持利用住房公積金,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提供保障性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四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相關稅費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家庭享有商品住房同等落戶、子女入學等權利。
第三章 申購和配售
第十六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輪候制度,以家庭為單位申購,申購家庭應選取1人作為主申請人。主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后,可再次申請;單身戶家庭申請人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一個家庭只能申購一套。
主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大同市市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且在申購前3年內無自有住房轉移登記記錄。自有住房包括購買的商品房、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通過離婚析產、繼承、受贈和拆遷安置等方式取得的住房;已享受公租房、保租房、人才公寓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須按規定騰退原政策性住房,并在騰退后可再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七條 戶籍家庭(含單身人士,下同)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申請人具有大同市市區范圍內戶籍;
(二)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人才家庭(含單身人士,下同)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申請人須符合以下人才認定情形之一:
1.大同市委組織部全職引進的各類人才;
2.具有國家承認的國內院校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
3.具有國家承認的境外院校學士及以上學位;
4.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5.具有高級工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二)主申請人需全職在同工作。
第十九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資格認定通過線上或線下辦理。
第二十條 取得保障資格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可優先進行配售選房。
(一)主申請人具有博士學位的或為市委組織部全職引進的各類人才;
(二)3子女(含)以上家庭;
(三)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優先情形。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定向配售給特定工薪收入群體。
第二十一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將按照“一項目一登記一供應”的原則進行,具體配售方式將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采取線上配售或線下配售的形式。
第二十二條 配售面積應根據申購家庭的人口數量合理確定:單人戶以80平方米左右為主,兩人戶以100平方米左右為主,三人戶及以上家庭以120平方米左右為主。
第二十三條 申購家庭無正當理由,已選定住房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買賣合同的,則當年不得再次申購;已簽訂買賣合同但未取得不動產權證并申請放棄的,則2年內不得再次申購。
第二十四條 收購存量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價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價格為參考上限,即劃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不超過5%的利潤。
第二十五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主要由收購價格以及需據實核算的相關成本組成。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直接相關的城市道路和市政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養老等公共服務設施不攤入配售價格。回購及配售價格由運營企業委托專業機構評估測算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六條 購房人應簽定買賣合同,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錄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統。不動產權證附記信息欄記載:“實行封閉管理,不得上市交易”。
第二十七條 被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購房人不可對房屋結構進行破壞。對破壞房屋的,破壞部分價值和維修加固費用由原購房人承擔。購房人自行裝修部分,不予補償。已被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購房人應在限期內騰退。
第二十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封閉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辦理不動產權證滿5年的,如確需轉讓的,應提出申請,經審核確認后可以回購。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辦理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的,原則上不得申請回購。購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房產由運營公司回購:
依申請回購:
(一)購房人因戶籍、婚姻、家庭人口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
(二)購房人或家庭成員患有醫療行業標準范圍內重大疾病,需籌措醫療費用的;
(三)國家規定可以回購的其他情形。
依職權收回:
(一)購房人長期拖欠住房貸款并被司法機關裁定貸款違約的;
(二)因司法強制執行等原因需處置該套住房的;
(三)因婚姻變動、繼承等原因,一個家庭擁有兩套及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留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可以收回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購房人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回購情形的,其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運營企業回購,回購價格=原購買價格×(1-年折舊系數×建筑物已使用年限)+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余額。
年折舊系數取1%。建筑物已使用年限為購房人實際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年限,起止時間為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至簽訂回購協議之日止,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發生第二次以上回購情形的,建筑物已使用年限按照不同購房人實際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年限累計計算。
回購住房再次配售的,配售價格結合回購成本、管理成本等因素確定。
第三十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除房屋按揭貸款外,不得進行其他抵押;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房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和其他相關費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繼承、離婚析產,原房屋性質不變。
第三十一條 各區人民政府,大同經開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售后動態監管工作,及時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納入街道和社區管理,發揮黨建引領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區管理機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申請家庭以瞞報信息、弄虛作假等騙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運營企業解除合同、收回住房,并依法追究違約責任,按同時期同地段市場租金收取房屋使用期間占有使用費和折舊費;自發現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并予以記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房人、物業服務企業有義務配合運營管理部門對房源使用情況進行核查,運營管理部門按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要求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運營企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擅自更改配售價格或收取除政府規定外其他費用的;
(二)擅自銷售或委托中介機構代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三)擅自占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運營企業有以上情形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區人民政府、大同經開區管委會應依據本辦法,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配售及封閉管理等相關細則。
第三十七條 各縣可以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三晉通
大同政務
晉公網安備140200020001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