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035200022/2024-00164
信息分類:
行政執法專欄
發布機構:
大同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發布日期:
2024-08-19 17:23
標題:
大同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公示信息(大唐塔山煤礦)
文號:
時效:
大同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公示信息(大唐塔山煤礦)
發布時間:2024-08-19 17:23
來源:大同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大同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信息
案件名稱:同煤大唐塔山煤礦有限公司未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疑似職業病病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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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機關 |
大同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大同市疾病預防控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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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機構 |
大同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大同市衛生監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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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 |
同煤大唐塔山煤礦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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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類別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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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140000764654266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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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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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類型 |
居民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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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碼 |
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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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日期 |
2024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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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文(編)號 |
同衛職罰〔202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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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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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
同煤大唐塔山煤礦有限公司發現石某某等32名疑似職業病病人,未按規定向大同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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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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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 |
警告;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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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內容 |
警告并處罰款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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