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關于印發行政執法公示等三項制度的通知
各縣(區)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已經2025年7月3日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7月7日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透明度,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大同市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和《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印發〈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通知》(晉文旅發〔2020〕90號)等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及受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開展行政執法公示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公示,是指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依法主動或依申請向社會、行政相對人公示或公開執法信息的活動。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依法、主動、全面、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局政策法規科牽頭,會同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做好行政執法公示工作。按照“誰執法、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大同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作為受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的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信息采集、責任分工、內部審核、報送審批等機制。未經審核的執法信息不得公示。
第六條 局政策法規科負責通過大同市人民政府網站做好行政執法事前公開工作,主要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機關名稱、職責、內設執法機構(含委托執法機構)及職責分工、執法類型、執法區域;
(二)權責清單、執法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年度行政執法數據統計報告等信息;
(三)行政執法人員姓名、單位、職務、執法證件號;
(四)行政執法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時限、裁量基準;
(五)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救濟渠道;
(六)行政執法監督投訴地址、郵箱、電話等信息;
(七)服務指南、行政執法流程圖;
(八)其他應當主動公示的內容。
第七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負責通過大同市人民政府網站及其他方式做好行政執法事中公示、事后公開工作,主要內容包括:
(一)行政處罰:行政執法機關、處罰相對人、違法事實及證據、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決定等。
(二)行政強制:行政強制的執行機關、強制措施決定、執行結果等。
(三)行政檢查:行政檢查對象、檢查依據、檢查時間、檢查情況、采取的處理措施等。年度行政執法數據統計報告應當予以公開。
大同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按規定應予公示的信息經分管局領導批準后由局市場管理科協同進行公示;局其他內設機構按規定應予公示的信息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由各內設機構自行公示。
第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采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送達執法文書等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亮明身份,出具行政執法文書,主動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大同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開展執法工作應當按照規定統一著裝、佩戴標識。
第九條 行政執法決定信息以行政執法決定書或者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開。采取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摘要方式公開的,應當包括執法決定書文號、執法主體、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決定日期等內容。
公示行政執法決定應當隱去有關銀行賬號、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單位或者個人財產狀況等涉及財產的信息以及當事人個人家庭住址、身份證號、通訊方式等信息。
第十條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不予公開。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信息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
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其他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應當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第十二條 下列執法信息應當及時更新:
(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立改廢釋需及時更新的;
(二)職能發生變化的;
(三)生效行政復議決定或行政訴訟裁判文書變更、撤銷行政執法行為,或確認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無效的;
(四)其他需要更新的情形。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公示的與其自身相關的執法信息不準確的,可以要求予以更正。經審核屬實的,按照“誰公示、誰更正”的原則,由原公示承辦機構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執法公示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廳或者大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違反本制度規定,對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執法活動,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大同市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和《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印發〈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通知》(晉文旅發〔2020〕90號)等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及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開展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通過文字記錄、音像記錄等形式,對行政執法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歸檔保存管理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的活動。
本制度所稱文字記錄,是指以紙質文件或電子文件形式,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全過程記錄的形式。
本制度所稱音像記錄,是指通過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記錄設備,實時對行政執法過程進行記錄的形式。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客觀、全面的原則。
第五條 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可同時使用,也可分別使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以文字記錄為基本形式,對文字記錄能夠全面有效記錄行政執法行為的,可以不進行音像記錄。
第六條 按照行政執法規范用語和執法文書格式文本,全面記錄行政執法的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歸檔保存管理等內容。逐步推進執法文書和執法案卷電子化。
第七條 對以下行政執法環節應當進行文字記錄:
(一)行政檢查和行政執法計劃;
(二)開展督導檢查的通知、方案、檢查表格或者其他相關材料;
(三)核查投訴、案件舉報時,所依據的行政相對人對違法行為投訴、舉報信件(函),以及領導批示、批復或督辦文件等;
(四)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法文書、鑒定意見、聽證報告,以及內部程序審批表、集體討論記錄、送達回執等書面記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采取文字記錄的內容。
第八條 文字記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行政執法文書的制作和使用應當嚴謹規范,文書送達合法有效;
(二)調查筆錄、核查報告等文字資料應當記錄清晰;
(三)執法人員接收或留存的當事人提交的各種證據資料及復印件,應當完整、齊全、有效。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音像記錄:
(一)對場所、設施、財物實施或解除查封;
(二)對財物實施或解除扣押;
(三)代履行的;
(四)其他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一)現場執法容易引發爭議的;
(二)檢查、調查、詢問、先行登記保存等調查取證的;
(三)舉行聽證的;
(四)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執法文書的;
(五)其他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
第十一條 音像記錄應當重點記錄下列內容:
(一)執法活動開始和結束的時間;
(二)執法現場環境;
(三)行政相對人、證人、第三人等現場有關人員;
(四)涉案場所、設施、設備和財物等;
(五)對有關人員、財物采取措施的情況;
(六)執法人員現場制作、送達相關文書的情況;
(七)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 音像記錄開始前,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檢查設備性能、電量和儲存空間等狀況,確保設備能夠滿足工作需要。
第十三條 音像記錄開始后,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先語音說明時間、地點、執法人員、執法事由、執法對象以及需要記錄的執法環節等情況,告知當事人及現場其他人員正在進行音像記錄,然后進行不間斷記錄。音像記錄應當自到達執法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
第十四條 音像記錄過程中,因設備突發故障、天氣惡劣、現場人員阻撓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止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事后書面說明情況。
第十五條 音像記錄制作完成后,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信息存儲至執法信息系統或本單位指定的儲存器。連續工作、異地工作或者在邊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確實不能及時移交記錄信息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返回單位后2個工作日內予以存儲。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自執法檢查結束或者行政執法案件結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形成相應案卷,及時歸檔。
第十七條 音像資料需要作為證據使用時,應當按照有關視聽資料證據的規定,轉化至相關存儲媒介中并制作說明附卷,隨卷宗歸檔保存。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取刻錄光盤或者專門硬盤存儲等方式,對音像資料長期保存:
(一)對當事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
(二)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現場執法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法,或者謾罵、侮辱、毆打執法人員的;
(四)其他需要長期保存的情況。
第十九條 除隨卷宗歸檔保存或者必須長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資料的保存時間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條 不得偽造、篡改、刪改執法過程的原始記錄,不得在保存期內銷毀執法過程的文字記錄和專用存儲設備中的音像記錄。
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互聯網等渠道發布現場執法的文字和音像記錄。
第二十一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有關規定,規范全過程記錄文字和音像資料等行政執法檔案的歸檔、保存、管理和使用。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應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檔案,未經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人批準不得公開。行政執法相對人要求查閱與其相關的執法過程記錄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制度規定,對不按要求記錄、保存、使用等問題,責令改正;對偽造、篡改、刪改原始記錄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大同市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印發〈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通知》(晉文旅發〔2020〕90號)等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及受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開展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政策法規科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核的活動。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包括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行政強制決定、省文化和旅游廳認定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及時的原則。
第五條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負責人是本機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第一責任人,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負責。
第六條 有《大同市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結合實際,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責令停業整頓、責令關閉的;
(二)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批準文件、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
(三)對公民處以1萬元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價值相當于上述規定的數額的;
(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糾正的;
(五)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六)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七)其他重大、復雜的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和行政執法監督的需要,及時調整需要審核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范圍和目錄清單。
第七條 對按照本制度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事項,承辦機構應當在擬作出執法決定前先行初審,然后提交局政策法規科進行法制審核。政策法規科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事項進行法制審核時,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報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簽批同意后反饋承辦機構。
第八條 承辦機構在送審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申請表;
(二)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及其情況說明;
(三)經分管領導簽批審定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調查報告;
(四)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代擬稿;
(五)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相關法律依據和證據資料;
(六)經聽證或者評估的,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或者評估報告;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資料。
所提交材料不齊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辦機構在指定時間內補齊。
第九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申請表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決定事項簡要情況;
(二)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三)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四)擬作出決定意見;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申請表經行政執法承辦機構負責人簽字同意后,同其他送審材料一并提交局政策法規科。
第十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重點內容如下: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五)執法是否超越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法定權限;
(六)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八)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一條 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對情況復雜、專業性較強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可以組織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也可以對執法人員進行詢問。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應當出具以下書面審核意見:
(一)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主體合法、事實清楚、證據合法充分、依據準確、裁量適當、執法程序合法、執法文書完備規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事實認定不清、證據和執法程序有瑕疵、執法文書不規范、裁量不適當的,提出糾正的意見;
(三)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存在主體不合法、主要證據不合法、依據不準確、執法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意見;
(四)對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第十三條 局政策法規科應當在收到完備的送審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法制審核。案件復雜的,經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補充材料、專家論證、提請解釋期間不計入審核期限。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法制審核完畢后,局政策法規科應當制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一式兩份,一份留存歸檔,一份反饋執法承辦機構存入執法案卷。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采納法制審核意見,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與局政策法規科協商溝通,經溝通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報請局主要負責人依法作出決定。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集體討論。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局政策法規科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負責。
第十七條 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在法制審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對涉及重大執法決定的復雜疑難法律事務,法律顧問應提出明確書面意見,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本制度未明確的其他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由各承辦機構自行負責。未按本制度上報局政策法規科審核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由承辦機構負責。大同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等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認真研究制定內部審核辦法和流程,嚴格審核把關,確保行政執法決定合法適當。
第十九條 違反本制度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申請表.doc
附件2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審批表.doc
附件3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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