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活動培訓協議的免責條款依法無效——齊某與某文化公司、郝某健康權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齊某與某文化公司簽訂《培訓協議》,約定由某文化公司對齊某進行泰拳培訓,除非公司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否則在培訓中受傷的后果應由齊某自行承擔。課程開始前,某文化公司臨時將原泰拳教練更換為散打教練為齊某授課;課程即將結束時,教練安排齊某與另一名泰拳學員郝某進行摔跤對練,并未按照規定在旁進行指導保護。齊某在對練中倒地受傷,起訴請求某文化公司及郝某共同賠償其醫療費等損失。
二、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培訓協議》的免責條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某文化公司作為專門從事體育運動項目培訓的機構,應當盡到對學員的專業指導、安全保障等義務;其作為培訓活動的組織者,無權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自甘風險規則進行抗辯。現有證據不能認定齊某受傷由齊某、郝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致,二人均不承擔責任。審理法院判決某文化公司賠償齊某醫療費等損失。
三、典型意義
全民健身在體育事業發展中具有基礎性作用。隨著“健身熱”持續升溫,社會力量辦體育的積極性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到健身場所鍛煉,隨之產生的涉體育糾紛也成為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體育活動培訓協議有關除非培訓公司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其不承擔責任的約定將培訓公司承擔責任的情形僅限于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屬于“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無效情形,此約定依法無效。本案裁判維護了體育培訓學員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提升體育培訓機構安保意識、服務質量和教學水平,促使其依法依約開展培訓活動,引導體育培訓行業良性發展。
摘錄自《涉體育糾紛民事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6月21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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