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035200009/2020-00076
信息分類:
行政執法專欄
發布機構:
大同市司法局
發布日期:
2020-09-17 09:23
標題:
大同市司法局證明事項保留清單
文號:
時效:
大同市司法局證明事項保留清單
發布時間:2020-09-17 09:23
來源:大同市司法局
| 大同市市本級證明事項保留清單(第一批) | |||||||
| 序號 | 證明事項名稱 | 證明用途 | 設定依據 | 索要部門 | 開具單位 | 備注 | |
| 效力層級 | 名稱、文號、條文內容 | ||||||
| 1 | 設立人財務、業務、檔案等手續已結清,同意轉出的證明 | 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所設立(初審) | 法律 部門規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年修訂) 第十七條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二)律師事務所的名稱、章程;(三)律師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律師執業證書;(四)住所證明;(五)資產證明。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還應當提交合伙協議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號修正) 第三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設立分所申請書;(二)本所基本情況,本所設立許可機關為其出具的符合《律師法》第十九條和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證明;(三)本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 (四)擬在分所執業的律師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和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五)擬任分所負責人的人選及基本情況,該人選執業許可機關為其出具的符合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條件的證明; (六)分所的名稱,分所住所證明和資產證明;(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辦法。 申請設立分所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
大同市司法局 | 原律師事務所 | |
| 負責人、派駐律師執業經歷、年度考核稱職、未受行政處罰、行業處分的證明 | 大同市司法局 | 市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 | |||||
| 公安機關出具的合伙人未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原件 | 大同市司法局 | 公安部門 | |||||
| 資產證明;(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資產公證書或銀行資金證明) | 大同市司法局 | 銀行 | |||||
| 2 | 資產評估報告 | 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所變更(初審) | 法律 部門規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年修訂)第二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的,應當報原審核部門批準。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伙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原審核部門備案。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號修正) 第二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變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被除名。 新合伙人應當從專職執業的律師中產生,并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但司法部另有規定的除外。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處罰期滿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處理相關財產權益、債務承擔等事務。 因合伙人變更需要修改合伙協議的,修改后的合伙協議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報批。 第二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變更組織形式的,應當在自行依法處理好業務銜接、人員安排、資產處置、債務承擔等事務并對章程、合伙協議作出相應修改后,方可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變更。 第三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決定變更分所負責人的,應當經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分所設立許可機關批準;變更派駐分所律師的,參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有關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規定辦理。 分所變更住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經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分所設立許可機關備案。 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的,應當自名稱獲準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經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分所設立許可機關申請變更分所名稱。 |
大同市司法局 | 會計師事務所 | 律師事務所資產變更 |
| 擬任負責人(合伙人)執業經歷、年度考核稱職、未受到投訴正在調查處理的證明 | 大同市司法局 | 律師協會 |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變更、 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變更(個人所變為合伙所、合伙所變為個人所、國資所變為個人所或者合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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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證明;(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資產公證書或銀行資金證明) | 大同市司法局 | 銀行、公證機構、會計師事務所 | 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變更(個人所變為合伙所、合伙所變為個人所、國資所變為個人所或者合伙所) | ||||
| 律師事務所清產核資、資產權屬報告 | 大同市司法局 | 會計師事務所 | 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變更(個人所變為合伙所、合伙所變為個人所) | ||||
| 無犯罪記錄證明 | 大同市司法局 | 公安部門 | 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變更(個人所變為合伙所、合伙所變為個人所) | ||||
| 撤銷機構編制、國資所無法繼續存在的證明材料 | 大同市司法局 | 該國資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 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變更(國資所變為個人所或者合伙所) | ||||
| 3 | 審計報告 | 律師事務所及分所執業證注銷申請(初審) | 部門規章 |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號修正) 第三十二條 第三款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清算結束后十五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注銷申請書、清算報告、本所執業許可證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后連同全部注銷申請材料報原審核機關審核,辦理注銷手續。 |
大同市司法局 | 會計師事務所 | |
| 稅務登記注銷證明 | 大同市司法局 | 稅務機關 | |||||
| 銀行賬戶注銷證明 | 大同市司法局 | 銀行 | |||||
| 4 | 開辦資金證明(驗資報告、資金公證書、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 | 公證機構設立審批(初審) | 法律 部門規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八條(2017年修正) 設立公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場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證員; (四)有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 。 《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 第101號)第十四條 第二款 申請設立公證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設立公證機構的申請和組建報告;(二)擬采用的公證機構名稱;(三)擬任公證員名單、簡歷、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符合擔任公證員條件的證明材料;(四)擬推選的公證機構負責人的情況說明;(五)開辦資金證明;(六)辦公場所證明;(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大同市司法局 | 銀行 | |
| 5 | 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 律師執業申請(初審) | 法律 部門規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年修訂)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號修訂)第十一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執業申請書;(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三)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執業許可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執業申請登記表》。 第十二條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除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經歷及證明材料;(二)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律師執業的證明。 |
大同市司法局 | 律師協會 | |
| 申請人未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原件 | 大同市司法局 | 公安機關 | |||||
| 未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證明及與原單位脫離關系的有效辭職證明 | 大同市司法局 | 原具有公職的申請人原所在單位 | |||||
| 申請人與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人才市場)或教育部門就業指導中心簽訂的人事檔案保管合同(協議)或存檔卡 | 大同市司法局 | 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人才市場)或教育部門就業指導中心 | |||||
| 6 | 非本所合伙人及關于案件、財務等結清,解除勞動關系及同意申請人轉出的證明 | 律師申請變更執業機構(初審) | 法律 部門規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年修訂) 第十條 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請換發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號修訂) 第二十條第一款 律師變更執業機構,應當向擬變更的執業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申請人不具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證明;(二)與原執業機構解除聘用關系或者合伙關系以及辦結業務、檔案、財務等交接手續的證明;(三)擬變更的執業機構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四)申請人的執業經歷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律師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或者受到投訴正在調查處理的,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的,該所負責人、合伙人和對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負有直接責任的律師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終止的,在完成清算、辦理注銷前,該所負責人、合伙人和對律師事務所被吊銷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律師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 |
大同市司法局 | 原律師事務所 | |
| 申請人(不包括兼職律師)有效的人事檔案保管合同和存檔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 份,或者個人社保繳納證明 | 大同市司法局 | 人社部門 | |||||
| 7 | 專職律師申請變更為兼職律師的,需提交: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出具的申請人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專業工作、同意其兼職從事律師工作及在編在崗證明 | 律師申請變更律師類別 (初審) | 大同市司法局 | 高等院校、 科研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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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申請人非本所合伙人及關于案件、財務等結清,解除勞動關系及同意申請人注銷的證明。申請人是原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的,應先辦理合伙人變更手續 | 律師執業(工作)證注銷申請申請(初審) | 法律 部門規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撤銷準予執業的決定,并注銷被準予執業人員的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號修訂)第二十三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執業地的原審核頒證機關收回、注銷其律師執業證書:(一)受到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處罰的;(二)原準予執業的決定被依法撤銷的;(三)因本人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申請注銷的;(四)因與所在律師事務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被注銷,在六個月內未被其他律師事務所聘用的;(五)因其他原因終止律師執業的。 因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被注銷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重新申請律師執業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律師執業。 律師正在接受司法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立案調查期間,不得申請注銷執業證書。 |
大同市司法局 | 原執業機構 | |
| 市級及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出具的無不得注銷情形的證明 | 大同市司法局 | 市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協 | |||||
| 9 | 本人未因故意犯罪或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 | 公證員執業審核(初審) | 法律 部門規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八條 擔任公證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年齡二十五周歲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四)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五)在公證機構實習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并在公證機構實習一年以上,經考核合格。 《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02號)第十條 第二款 報請審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擔任公證員申請書;(二)公證機構推薦書;(三)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個人簡歷,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的,應當同時提交相應的經歷證明;(四)申請人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五)公證機構出具的申請人實習鑒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實習考核合格意見;(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的審查意見;(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大同市司法局 | 公安機關 | |
| 申請人曾具有公職身份的,由原人事檔案所在單位出具的未被開除公職的證明 | 大同市司法局 | 申請人原人事檔案所在單位 | |||||
| 申請人已經離開原工作崗位的證明 | 大同市司法局 | 申請人原所在單位 | |||||
| 10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相關單位出具的能夠證明申請人經濟困難的材料 | 法律援助審批 | 行政法規 | 《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385號)第十七條 公民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二)經濟困難的證明;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
大同市司法局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相關單位 | 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提交經濟困難證明,但是應當提供相應證件或者證明材料(1)義務兵、供給制學員及軍屬 (2)執行作戰、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的軍人及軍屬 (3)烈士、因公犧牲或者病故軍人、警察的遺屬 (4)因見義勇為或者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依法主張民事權益的 (5)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工傷賠償的 (6)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7)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8)社會福利機構供養的孤兒、棄嬰 (9)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10)獲得司法救助的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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