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司法局行政執法制度手冊
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工作,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證法律、法規、規章正確實施,促進本系統依法行政,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本局依照法律規定和行政管理權限,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法律責任逐級分解到負責組織實施的所屬執法科室和執法人員,并進行監督、考評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局負有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任務的執法科室和執法人員。
第四條 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
第五條 局長為本局行政執法第一責任人,領導本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分管領導為第二責任人,各科室負責人為本部門的行政執法直接責任人。各執法科室應當在局長的領導下做好各自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第六條 各執法科室應當根據本部門行政職能,按崗位職責明確相應的具體執法責任人。
第二章 行政執法目標
第七條 行政執法以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促進依法行政為目標。
第八條 行政執法必須做到:各種違法案件及時得到查處,各種違章行為及時得到糾正,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依法主張的權利和申請事項及時得到答復和辦理。
第九條 行政執法必須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和行政執法水平,堅持在執法中服務、在服務中執法及合法、高效的原則。
第十條 行政執法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原則,依法接受監督,并加強同其他機關的工作配合和協調。
第三章 行政執法責任
第十一條 本局所屬行政執法科室對主管實施或配合有關部門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負有學習、宣傳、執行的責任,科室負責人對這項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科室應有計劃地搞好負責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學習、培訓工作。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科室負責人對本科的行政執法人員負有教育管理的責任,應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嚴格依法辦事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科室對負責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必須全面、正確地執行,不得斷章取義、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執法。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科室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和其他類行政權力等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進行,不得失職和越權。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科室應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辦理各項申請的條件、程序、期限等有關情況。對屬于本科室職權范圍內且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事項,應當及時辦理;對不屬于本科室職權范圍內或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辦理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或移送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七條 本局行政執法科室分別是律師工作科、公共法律服務管理科、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司法鑒定管理科(仲裁管理科)、法律職業資格管理科、戒毒工作科。
第十八條 本局應當嚴格查處各種違法案件,保證各種違法行為及時得到正確、有效地追究。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科室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時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行政執法的投訴和申訴,不得拒絕和拖延。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科室執法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制作規范的法律文書。
第二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需由幾個行政執法科室共同負責組織實施的,各行政執法科室要明確分工,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需由一個行政執法科室主管實施,同時需要其他科室配合的,主管實施的科室應當主動與有關配合科室加強聯系,搞好銜接;配合科室要密切協作,積極協同主管實施科室嚴格執法。
第四章 行政執法人員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身體健康,具有勝任工作的業務知識和法律知識。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秉公執法、文明執法,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嚴格依法辦事。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經過法制培訓和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后領取《行政執法證》方可上崗執法。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于國家聲譽的言論,泄露國家秘密;
(二)貪污受賄;
(三)徇私枉法;
(四)隱瞞證據、偽造證據;
(五)濫用職權、打罵、刁難群眾,有訴不受、有案不查,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六)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七)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八)其他違法亂紀行為。
第五章 行政執法制度
第二十八條 為了保證行政執法責任的落實,建立健全下列制度: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制度、重大和復雜案件集體討論制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行政執法檢查制度、行政執法年度工作報告制度、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行政執法證件年檢、備案制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等。
第二十九條 行政執法科室要實行執法崗位責任制,根據行政執法工作實際需要,合理定崗、定員,明確規定各個崗位的職責權限、執法工作標準、辦理程序與制度。
各執法科室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首問負責制。在首問負責制的基礎上,各執法科室工作人員按科員、副科長、科長實行執法責任分工。科員負責執法材料(資料)的接收、移送、整理;副科長(副主任)負責執法事項的初審(初核),報科室研究;科長負責將科室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核。如需報局黨組的事項由分管領導負責。
各崗位工作人員對執法事項處理不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實行責任追究。
第六章 考評
第三十條 執法質量考核評議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局各行政執法科室和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考評。考評結果納入科室的目標管理責任制,作為考核、評定干部晉升級別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考評的內容和標準:
(一)《大同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的落實情況;
(二)本規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各項規定的落實情況。
第七章 獎懲
第三十二條 經過考評被確認為執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取得顯著成績的行政執法科室和行政執法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 對經過考評被確認為行政執法責任制執行不力,產生不良后果的行政執法科室及其責任人,將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不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行政執法科室,要追究行政執法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行政執法人員有本規定第二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增加辦事的透明度,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規范自身司法行政執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規定的公示,是指本機關及所屬部門的機構設置、執法職能、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工作時限、辦公電話、辦公地點以及監督途徑、舉報電話等,都要采用一定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三條 應當對社會公示的事項:
(一)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范圍、聯系方式;
(二)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地方法規、規章以及省、市規范性文件;
(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法律法規依據、配套制度以及裁量意見;
(四)行政執法中管理相對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五)其他應當向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主動公開的事項。
第四條 下列內容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司法局內部正在研究或者審議中的;
(五)與司法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執法活動正常進行或公平公正的;
(六)其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
第五條 公示的方式:
公示的形式可以多樣化,如網站、微信、微博、APP等現代載體、咨詢電話、手冊、圖表、宣傳材料等,便于管理相對人了解情況。
對所有應當對社會公示的事項,都要在本機關網頁上公開。
第六條 對應當公示的內容,由各部門負責收集、整理,按規定程序予以公示。
第七條 執法依據、法定標準、執法流程發生變化時,公示的內容應隨時調整,并及時更新。
第八條 對應當公示而未按規定予以公示應當更新而未及時更新的,按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條 有關行政執法公示的監督由大同市局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負責。
第十條 本規定由大同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活動,加強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維護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在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及其他權力)過程中,通過完成執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執法記錄設備、視頻監控設施等手段,對日常巡查、調查取證、案卷制作等行政執法活動全過程進行記錄。
第三條 市司法局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培訓和監督檢查,嚴格案卷、聲像資料、記錄設備管理,充分發揮執法記錄制度的監督作用。
第二章 記錄的形式、范圍和載體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包括文字記錄和動態記錄兩種形式。
第五條 文字記錄即通過案卷制作記錄行政執法的全過程。
第六條 動態記錄即通過執法記錄儀、照相機、攝像機等執法記錄設備對日常巡查、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文書送達、行政聽證等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記錄,即錄像、錄音、照片等聲像資料。
第三章 記錄的主體
第七條 依法享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或組織中的正式在編人員是執法全過程記錄的主體。
第四章 記錄的保存及歸檔
第八條 市司法局各具有執法職能的科室負責本部門執法記錄設備聲像資料的存儲和行政執法案卷的保管,下屬各基層單位負責本單位執法記錄設備聲像資料的存儲和行政執法案卷的保管。
第九條 行政執法案卷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案卷標準等相關標準,制作和裝訂,建立執法案卷檔案。
第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每天執法工作結束后及時存儲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聲像資料,或者交由專門人員存儲。
第十一條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關規定的保存期限進行保存。
日常巡查的聲像資料、文字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6個月。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的聲像資料、文字記錄保存期限應當與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檢查的聲像資料、文字記錄保存期限應當與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應當采取刻錄光盤、使用移動儲存介質等方式,長期保存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聲像資料:
(一)當事人對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執法、辦案有異議或者投訴、上訪的;
(二)當事人逃避、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謾罵、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突發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長期保存的重要情況。
第五章 記錄的使用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案卷及聲像資料是保障行政執法機關或部門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活動中履行舉證責任的依據。
第十四條 需要向行政復議部門、人民法院提供案卷、聲像資料的,由相關部門統一提供,并復制留存。
第十五條 對案卷、聲像資料等執法記錄材料,實行嚴格管理,未經批準,不得查閱;因工作需要查閱聲像資料的,經批準后,方可查閱。
第六章 記錄設備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處理違法案件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佩戴、使用執法記錄設備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客觀、真實地記錄執法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受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全程錄音錄像的,應當對重要環節使用照相機、攝像機等執法記錄設備進行錄音錄像,并做好執法文書記錄。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處罰或詢問當事人時,應當事先告知對方使用執法記錄設備記錄。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記錄設備應嚴格按照規程操作,遇到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聯系專業部門進行維修,不得私自將設備進行拆裝和更換處理,擅自修理的,其費用不予報銷。
第七章 檢查和考評
第十九條 市司法局定期對執法記錄設備反映的行政執法人員隊容風紀、文明執法情況進行抽檢,定期對記錄的案卷、聲像資料進行回放檢查,并建立檢查臺帳。
第二十條 市司法局定期通報執法記錄設備的使用、管理情況和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情況,并納入個人考核,考評結果與年度考核掛鉤。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執法記錄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在查處違法行為、處理違法案件時不進行執法全過程記錄;
(二)刪減、修改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原始聲像資料;
(三)私自復制、保存或者傳播、泄露執法記錄的案卷和聲像資料;
(四)利用執法記錄設備記錄與執勤執法無關的活動;
(五)故意毀壞執法文書、案卷材料、執法記錄設備或者聲像資料存儲設備;
(六)其他違反執法記錄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措施,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同時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大同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司法行政執法監督,規范司法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重大司法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對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許可、重大行政確認決定等先進行書面審核,再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審理活動。
第三條 法制審核應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為標準,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司法局立法科負責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工作,立法科應在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分管領導批準后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第五條 法制審核人員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
(二)涉及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第六條 法制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行政相對人主體認定是否正確;
(三)執法決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四)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范齊備;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情況;所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有效;適用法律是否出現矛盾;
(五)行政決定是否恰當,自由裁量權運用是否適當;
(六)行政行為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它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七條 法制審核后,市司法局立法科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出以下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面簽章告知相關機構通過法制審核。
(二)對定性不準、適用法規不當、行政措施不當的執法決定,建議相關機構修改。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執法決定,建議相關機構補正。
(四)對程序不合法的執法決定,建議相關機構糾正。
(五)對超出管轄權的執法決定,建議相關機構按有關規定移送。
第八條 法制審核人員提出的補正或糾正意見,承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并提交政策法規機構重新審核。
第九條 市司法局立法科與承辦機構就有關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提交局長辦公會議或局黨組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執法檢查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司法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司法行政執法檢查是指上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實施的檢查。
第三條 司法行政執法檢查工作由局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
承擔。
第四條 局機關執法業務科室及下級司法行政部門執法人員有義務接受檢查,并為實施司法行政執法檢查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條 法行政執法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二)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執法文書是否規范;
(四)實施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是否準確;
(五)實施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法律規范是否正確;
(六)執法人員的作風是否嚴謹、是否文明執法;
(七)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第六條 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下列規定分別做出處理:
(一)對違法和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檢查人員要立即制止,責令改正;
(二)對執法人員違反法定程序或者不使用規范的法律文書的,檢查人員要立即制止,責令改正;
(三)對執法人員不持《執法證》上崗或者著裝不整齊的,責令其立即改正。
第七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當場記錄在案,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人員分別簽字。
第八條 行政管理相對人舉報司法行政執法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檢查人員要及時收集證據,并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出具書面證明。
第九條 全面的年度執法檢查工作,每年度一次,日常的執法檢查工作,依計劃實施。
行政執法年度工作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掌握司法行政系統年度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加強對司法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根據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局屬各單位及局機關各執法科室每年年初制定司法行政執法工作計劃,并將執行結果于下一年第一季度向局行政執法責任領導組報告。
第三條 局行政執法責任領導組下設辦公室在局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負責承辦本局的執法年度工作報告。
第四條 司法行政執法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司法行政執法工作的基本情況(實施行政處罰的情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處罰決定執行的情況、行政復議工作開展情況、行政應訴工作開展情況等);
(二)司法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情況;
(三)司法行政執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經驗;
(四)司法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意見;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五條 局屬各單位及局機關各執法科室違反本制度規定,由局行政執法責任領導組分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逾期不報告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補報;
(二)對拒不改正的,建議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三)對司法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責令其整改。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全市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做到嚴格執法,依法行政,預防和減少執法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司法行政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法活動中,出于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做出錯誤的處理決定。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責任,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責罰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司法行政機關履行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司法鑒定、法律援助、強制戒毒管理職責的人員。
第二章 追究范圍
第五條 律師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律師事務所申報的登記、注冊、年檢手續不及時審查、上報或者不應辦理律師事務所登記、注冊、年檢手續而予以辦理的;
(二)應予審查上報律師執業證頒發、注冊、年檢與注銷手續而不予辦理或者不應上報律師執業證頒發、注冊與注銷手續而予以辦理的;
(三)錯誤決定處罰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公證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公證部門申報的符合年檢注冊手續不及時審查上報的;
(二)執業公證員符合注冊執業條件不予申報注冊執業的;
(三)錯誤決定處罰公證機構或公證員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其它行為。
第七條 基層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基層法律服務所符合年檢注冊條件不予辦理年檢注冊的;
(二)執業基層法律工作者符合注冊執業條件不予注冊執業的;
(三)錯誤決定暫緩基層法律服務所注冊的;
(四)錯誤決定延緩法律工作者注冊侵害其合法權益的;
(五)錯誤做出對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處罰決定的。
第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三)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沒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司法鑒定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司法鑒定機構申報登記材料、年檢注冊手續不及時審查上報或者不應辦理申報司法鑒定部門登記、年檢注冊手續而予以辦理的;
(二)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從事強制戒毒管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違反規定給予被強制戒毒人員所外就醫、所外執行、減期或者提前解教的;
(二)體罰、虐待、侮辱或唆使他人體罰、虐待、侮辱被強制戒毒人員,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毆打或者唆使、縱容、放任他人毆打被強制戒毒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對強制戒毒期滿的被強制戒毒人員,無正當理由不予及時解教的;
(五)因工作過失,造成被強制戒毒人員行兇、自殺、鬧事、逃跑等重大事故的;
(六)私放被強制戒毒人員或者幫助被強制戒毒人員逃跑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其它行為。
第三章 責任區分
第十一條 執法過錯責任由執法過錯責任人承擔,二人以上共同造成執法過錯的,依據其責任大小分別承擔。
第十二條 由于承辦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等原因,導致審核人、批準人失誤,造成危害結果的,追究承辦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審核人對執法過錯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應當糾正而沒有糾正的,追究審核人的責任,同時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由會議集體討論導致執法過錯的,由與會最高級別負責人和堅持錯誤意見的人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因局機關負責人或者上級機關負責人指使、授意承辦人而導致執法過錯的,主要追究該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由于任用不具備執法資格的人員,導致執法過錯的,在追究承辦人責任的同時,還須追究用人失職者的責任。
第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
(一)情節顯著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主動承認過錯并及時糾正錯誤的;
(三)由于過失造成過錯,危害不大的;
(四)承辦人提出糾正建議,審核人不予采納,造成執法過錯的,免予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對執法過錯責任人追究有明確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的;
(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雖經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對查處工作設置障礙,堅持錯誤,拒不改正的。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執法過錯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可酌情給予責任人批評教育、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執法過錯后果較為嚴重的,酌情給予政紀、警紀處分或調離原執法崗位;執法過錯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因執法過錯對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執法過錯責任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五章 追究程序
第二十二條 執法過錯的認定和處理,由局機關行政執法責任領導組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三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追究工作,由局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負責,局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負責本機關的執法過錯責任的受理、調查、處理等日常工作。
市司法局有權參與或直接調查下級機關的執法過錯。
第二十四條 對于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調查、處理,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應當自調查之日起兩個月內處理完畢,有特殊情況的,經局黨組批準可延長一個月。
第二十五條 經查證不實或不應當追究責任的,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應當建議局行政執法責任領導組撤銷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審查。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在調查、審理完畢后,對需追究執法過錯責任人責任的,應當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辦理。需由其它機關做出處理決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移交。
第二十七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做出處理決定后,應當書面通知本人。并將追究處理情況及時報告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時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執法過錯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查,復查決定應在一個月內作出。執法過錯責任人有權向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
第一條 為提高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水平,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結合司法行政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執法工作實行半年初評、年終總評的評議考核方式,評議考核工作由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在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組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評議考核工作要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
第四條 評議考核的范圍為全局所有執法科室,評議考核的對象為全局執法人員。
第五條 評議考核的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質的表現;能指業務知識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勤指工作態度和勤奮敬業的精神;績指工作的數量、質量和效率,廉指廉政紀律的遵守情況。
第六條 執法人員的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和不稱職三個等次。
1、優秀指正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業務精湛,工作勤奮,有創新精神,成績突出;
2、稱職指正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業務,工作積極,能夠完成工作任務;
3、不稱職指政治、業務素質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
第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的評議考核要嚴格堅持標準,符合實際。被評為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掌握在行政執法人員總數的10%以內。
第八條 評議考核工作要結合半年和年終考評情況綜合進行。其基本程序是:
1、執法人員個人總結;
2、組織考核測評,填寫考核測評表;
3、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組根據其工作實績和測評情況,確定考核等次;
4、將考核結果記錄在執法檔案中。
第九條 執法人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予以相應的獎勵,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對其實行待崗培訓,經考試合格后重新上崗,連續三次被評為不稱職等次的,調離執法工作崗位。
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
第一條 為保障和監督司法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維護司法行政執法形象,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局法制調研督察科具體負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本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工作。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向本局及其所屬各執法單位進行投訴和申訴。
第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局或上級主管部門投訴。
(一)行政執法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行政執法機關做出的罰沒財務、責令停業、吊銷、吊扣執照和許可證等行政處罰不合法或不恰當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濫用、超越職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五條 投訴或申訴可采用口頭、電話或書面形式。
第六條 對投訴或申訴的來訪人應熱情接待,仔細傾聽投訴或申訴的問題,并認真做好記錄。
第七條 本局設立公開投訴電話、電子信箱,建立來信、來訪投訴登記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和推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并針對投訴的不同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對受理的投訴案件,經局行政執法責任領導組辦公室批示后,交由相關科室辦理,該科室應當及時、認真、負責地進行辦理,并將辦理情況統一歸檔備查。
(二)對本局做出的行政處罰不服而投訴的,應當告知投訴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起訴。
(三)對投訴人的投訴,無論其是否需要答復,在有條件通知的情況下,都應將辦理的結果及時告知投訴人。
(四)對不屬于本局管轄的投訴問題,應告知投訴人向有權部門進行投訴,或將書面投訴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五)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訴或申訴的問題,應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經局行政執法責任領導組批準,可延長半個月。處理完畢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把處理結果告知投訴申訴人。
第八條 對使用電話進行投訴或申訴的,接聽電話的人員應認真做好記錄,回答或詢問應使用文明用語。
第九條 對投訴和申訴人不得壓制、刁難和打擊報復,不得故意推諉。
第十條 舉報、投訴查實后,按照《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規定處理。
行政執法證件年檢、備案制度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司法行政執法證件管理,便于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對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搞好執法證件年檢和備案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局機關執法科室和人員,實行持證執法制度。行政執法人員應申領行政執法證件,持證執法。
第三條 市局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負責申領行政執法證件人員的政治和業務資格審查,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頒發行政執法證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有良好的執業道德;
(三)公正廉潔,作風正派;
(四)機關履行行政執法的公務員;
(五)直接從事行政執法工作,且綜合及專業法律、法規和規章考試合格。
第四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發給行政執法證件:
(一)不具備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必需的政治素質的人員;
(二)協助行政執法人員執法的合同工、臨時工以及借調人員;
(三)未經過統一培訓或培訓后考試不合格人員。
第五條 對新申領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按照市政府法制辦要求進行法律知識培訓,經培訓考試合格后,申領《行政執法證》,同時上報執法人員花名冊備案。
第六條 對擅自使用未經審核備案的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責令暫緩使用或建議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吊銷其證件。對造成后果的通報批評,暫停其行政執法資格,并對直接責任科室、直接責任人員及負責人建議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注銷其行政執法證件:
(一)違法行為已被人民法院認定構成犯罪的或者被依法強制戒毒的;
(二)被暫時收回行政執法證件三次以上的;
(三)有其他違法行為,不適宜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履行執法職責的。
第八條 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收回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證件時,應于收回后的10日內向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對注銷行政執法證件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申訴。
重大和復雜案件集體討論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司法行政執法程序,充分體現法律公平、公正、合理的價值取向,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踐行以人為本的思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司法行政重大案件包括:
(一)當事人對處罰結果提出異議的案件;
(二)有從重、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的案件;
(三)在本單位內影響較大或性質較惡劣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實行集體討論的疑難、復雜案件。
第三條 集體討論的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主要就異議事項進行討論;
(二)對于影響較大和性質惡劣的案件,主要從社會影響面和行為性質考慮,注意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權威性,同時教育相對人與威懾潛在違法者;
(三)對疑難和復雜的案件,側重分析案件的定性、法律條款適用等方面,做到不出現錯案。
參加或者列席集體討論的人員與所討論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是否回避,由局領導決定。
第四條 集體討論由局領導主持,行政執法科室負責人及具體執法人員參加,討論程序是先由案件承辦人員陳述案件辦理過程和提交集體討論的具體理由,然后由與會人員根據第三條要求對案件進行討論,得出結論。
第五條 集體討論須制作集體討論記錄,由專人負責,要求內容詳實。集體討論結果遵循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有不同意見者應將意見填在備注欄中,最后由與會人員簽名(蓋章)。
第六條 集體討論記錄作為做出處罰決定的一個過程,必須放入處罰案卷中,以各日后查閱和作為證據使用。
第七條 與會人員對案件討論有關情況必須保密,對因泄密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給予嚴肅處理。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雙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司法行政執法行為,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晉政辦發電〔2016〕45號)、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同政辦發〔2016〕135號)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抽查機制,是指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依照法定職責對被抽查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的工作機制。
第三條 全市各公證機構、公證員、律師事務所、律師、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是市級司法行政部門監管的法律服務市場主體,對它們的“雙隨機”抽查監管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隨機抽查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等原則,切實做到嚴格規范文明執法。
第五條 市司法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全面梳理對相關法律服務市場主體的監管事項,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凡是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監管職能的均應列入清單;凡法律法規規章未賦予監管職能的,不得列入清單開展檢查。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修訂情況和簡政放權工作實際,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 根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確定抽查的市場主體,建立法律服務市場主體名錄庫。凡列入清單內監管事項所對應的市場主體均應列入市場主體名錄庫。市場主體名錄庫應當包括市場主體名稱、法定代表人、經常居住地、登記機關等。
市場主體名錄庫實行定期更新制度。每年6月、12月,根據市場主體的變動,定期對市場主體名錄庫進行修訂。
第七條 根據市司法局執法人員名單建立執法人員名錄庫。執法人員名錄庫包括執法人員姓名、職務、執法證號、執法類型等內容。根據執法人員變動情況實時更新執法人員名錄庫。
第八條 在開展“雙隨機”抽查前,從相應市場主體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從執法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
執法檢查人員與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九條 合理安排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既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民。
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按規定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隨機抽查比例原則上不低于本級監管市場主體的3%,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年不小于2次。對投訴較多的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跡象的市場主體要加大抽查力度。
第十條 開展抽查工作,由持有執法證的執法人員2人以上組成一組一同進行。抽查時,執法人員應當出示執法證并記錄在案。
開展抽查,應當制作相應的抽查文書,對“雙隨機”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應市場主體的證據時,原則上應當提取證據原件,原件確實難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復印件,但應邀請市場主體相關工作人員見證并簽字記錄。
第十一條 對抽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予以通報,依法進行處罰,并納入本系統市場主體誠信檔案,做到“懲處一例警示一片”。
第十二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將案件線索移送相應監管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隨機抽查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黨風廉政建設規定,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條 隨機抽查不代替集中整治檢查、群眾舉報核查、責令改正復查。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行政處罰告知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司法行政處罰按照規范程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相關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行政執法任務時,應當向行政相對人主動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第三條 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罰款數額。書面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四條 執法人員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第五條 執法過程中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六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司法行政執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山西省行政執法檢查規定》、《大同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和《大同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大同市司法局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業務科室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按照本制度進行備案。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是指局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業務科室作出的下列行政處罰決定:
(一)對公民處以4000元(含)以上罰款或者沒收同等價值數額的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5000元(含)以上罰款或者沒收同等價值數額的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三)責令停產停業;
(四)吊銷許可證或者企業營業執照;
(五)10日以上行政拘留;
(六)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罰。
第四條 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業務科室,在行使行政處罰權之前,應先經局法治調研督查科(行政審批管理科)審核。行政審批管理科具體承辦本局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報送工作。
第五條 經行政審批管理科審核后,在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向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備案,接受審查。
第六條 行政審批管理科報送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提交備案報告,并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案件情況說明。
行政處罰案件情況說明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基本事實和依據情況;
(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三)行政執法程序情況;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七條 上級監督管理機關對我局上報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時,需調閱本機關行政處罰案卷和其它有關資料,有關人員應予協助,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撓和拒絕。
第八條 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認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或不當的,發出《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做出該行政處罰決定的業務科室無正當理由,應按《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的要求執行。
第九條 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業務科室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的,由行政執法責任領導組責令其按要求執行;經責令仍不執行的,由市紀委監委駐局紀檢監察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十條 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業務科室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過程中違法執法的,由市紀委監委駐局紀檢監察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大同市司法局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工作規范、高效,根據省、市政府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大同市司法局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范圍應與市政府審定的行政權力目錄相一致。大同市司法局所有行政權力事項實行全覆蓋,按審定的流程圖程序操作,全部在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系統中運行。
第三條 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情況納入年度目標考核。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組負責對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系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協調。
第五條 大同市司法局具有行政許可權、行政確認權、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以及其他類行政權力5個業務科室和2個局屬單位,即:律師工作科、公共法律服務管理科、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司法鑒定管理科(仲裁管理科)、法律職業資格管理科和大同市戒毒所、大同市落陣營戒毒所。
第六條 相關業務科室在使用行政許可權、行政確認權、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以及其他類行政權力時需確保權力使用過程各環節及處理結果在24小時內錄入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系統;在使用其他類行政權力時需確保在權力使用相關流程運行后12小時內錄入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系統。
第七條 局行政審批管理科負責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系統的管理,與市政務大廳電子監察室溝通,對使用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系統的行政權力事項及流程操作進行監督,即時、同步、全面地掌握其辦理過程的詳細情況,促進規范用權行為,并對各種違規行為,及時督促當事者進行整改。
第八條 局行政審批管理科負責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系統的綜合協調管理、法制審核和系統維護工作。相關業務科室及相關人員負責系統的使用。
第三章 行政權力事項變更
第九條 相關科室需變更行政權力事項、權力狀態的,應書面說明變更內容、法律依據,并提交因此而引起的流程各要素(包括辦理時限、崗位人員、工作職責、格式文書等)調整的相關書面材料,交局黨組討論決定后,報市政務大廳電子監察室協調處理。
第十條 相關科室需變更權力事項流程的,應書面說明變更原因,并編制和提交新的權力運行流程圖,交局黨組討論決定后,報市政務大廳電子監察室協調處理。
第十一條 辦理行政權力事項的工作人員有調整需要變更的,由局行政審批管理科與市政務大廳電子監察室溝通變更;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局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系統在應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行政審批管理科進行考核記錄,并與年度考核掛鉤。
(一)權力事項應在網上系統中運行,而未運行的;
(二)未按有關規定和流程時限要求及時在網上錄入辦理有關行政權力事項的;
(三)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帳號、密碼,影響工作或造成系統被非法入侵、信息被非法接收或丟失的;
(四)違反本制度規定,造成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系統被破壞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局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領導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三晉通
大同政務
晉公網安備140200020001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