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實施辦法》
山西省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實施辦法
為規范山西省退役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病故軍人遺屬等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以下簡稱“優待證”)申請、審核、制發、使用和服務管理工作,提高優待服務管理水平,維護持證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退役軍人部發〔2021〕67號),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優待證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優待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優待證”兩種,分別面向本省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和烈士遺屬、 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其他優撫對象發放。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省內優待證申請、審核、制作、發放、使用、服務、管理及其它相關工作。
第二條?優待證服務管理工作堅持彰顯榮譽、規范有序、精準動態、便捷安全的原則。
第三條?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優待證制發和服務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明確本地區優待證服務管理具體要求,推進優待證在本地區的使用。
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本地區優待證發放和服務管理工作。
第四條?優待證由退役軍人事務部聯合相關合作銀行共同制作,全國統一式樣、統一制發、統一編號,證面印有優待證種類名稱、持證人姓名、持證人性別、持證人相片、發放單位等信息。相關信息以加密方式儲存于優待證芯片內,提供數據服務使用。
第五條?持證人應模范遵守法律法規,保守國家和軍事秘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在社會生活中發揮先鋒作用,引領良好道德風尚,珍惜維護榮譽,愛惜優待證。
第六條?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退役軍人事務部指定的合作銀行范圍內確定本省優待證制證銀行并適時調整。
制證銀行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要求做好金融功能相關的服務管理,配合做好優待證服務管理及優待項目拓展等工作,為持證人提供優先優惠等優待服務。
第二章 功 能
第七條?優待證是持證人彰顯榮譽的載體、享受優待的憑證。
第八條?優待證不能作為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依據。
第九條?優待證以銀行借記卡為載體,關聯個人銀行賬戶,不具備透支功能。
優待證關聯的個人銀行賬戶按相關規定管理。
第十條?持證人憑優待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和國家、省有關規定,以及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與相關合作單位簽署的各優待類協議,享受優待服務。
第十一條?各地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基本優待目錄清單并適時調整,以優待證為識別認證載體,充分發揮優待證服務使用功能,更好地為持證人服務。
各地提供的優待服務應當面向全國持證對象開放。
第十二條?鼓勵企業、社會組織等社會各界為持證人提供多元化優待服務。
第十三條?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積極推廣優待證在本地區、相關行業領域的應用,不斷擴大優待證使用范圍。
第十四條?鼓勵各地在保持優待證式樣標準不變、主要功能不變、管理主體不變、辦理流程不變的前提下,積極探索通過優待證搭載交通、游覽等其他公共服務功能。
第十五條?國家、省適時推出電子優待證,逐步實現持證人信息在線查驗、優待項目線上線下服務有效銜接等功能。
第十六條?各地在基于優待證開展金融應用時,應當按照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履行金融信息保護責任,切實保障持證人資金與信息安全。
第十七條?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逐步實現通過優待證關聯的個人銀行賬戶發放撫恤補助金、慰問金等。
第十八條?優待證僅限持證人本人使用,不得買賣、出租、出借。
第十九條?使用優待證享受優待服務時,應主動出示。
第三章 申 請
第二十條?本省戶籍的退役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其他優撫對象,可以向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申領優待證。
第二十一條?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是指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配偶、父母(撫養人)、子女, 以及由其承擔撫養義務、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
第二十二條?優待證原則上應向戶籍地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申領。
不在戶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申領。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可申請由戶籍地或常住地省份發放優待證。
本省戶籍的申請人申請省外常住地省份優待證,應當符合常住地省份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規定的申領條件。
第二十四條?非本省戶籍的申請人在本省常住一年(含)以上 ,可以向常住地鄉鎮 (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申領我省優待證。
第二十五條?優待證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提出線上申請,也可以現場向戶籍地或常住地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
第二十六條?符合兩種優待證申領條件的申請人,可根據意愿申領其中一種。
具有多重身份的申請人,其相關身份均寫入優待證芯片,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優待服務。
第二十七條?優待證申領人必須建檔立卡、信息完善。
第二十八條?退役軍人建檔立卡、申領優待證時,應當但不限于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證;
2.戶口簿;
3.轉業證、退伍證、軍隊離退休證、復員證、退役證、退出現役證書等退役軍人身份證明或服役檔案材料;
4.殘疾軍人證、立功受獎證書;
5.近期1寸白底免冠照片;
6.其他所需材料或證明。
第二十九條?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建檔立卡、申領優待證時,應當但不限于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證;
2.戶口簿;
3.烈士證明書、因公犧牲軍人證明書、病故軍人證明書等;
4.與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關系的證明材料:戶籍地村(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戶口簿、出生證明等;
5.近期1寸白底免冠照片;
6.其他所需材料或證明。
第四章 審 核
第三十條?優待證的審核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受理申請、初步核實后,提交縣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
(二)縣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核實申請人身份、申請優待證種類等內容,報縣級退役軍人事務局。
(三)縣級退役軍人事務局初審通過后,報設區的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核。
(四)設區的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核通過后,報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五)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后,將制證信息推送合作銀行,合作銀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辦理。
審核、備案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核不予通過:
(一)服役期間被部隊除名、開除軍籍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被開除公職的;
(三)處于被剝奪政治權利期限內或處于服刑、羈押、通緝期間的;
(四)曾經因為下列原因被刑事或行政處罰的: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2.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3.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4.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
(五)存在嚴重影響身份榮譽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因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外的原因被處罰處分,申請地的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認為身份榮譽影響較輕的,應當逐級報送至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綜合認定、集體研究,并報退役軍人事務部備案。
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設立綜合認定小組,由機關相關內設機構派員組成,必要時可以邀請駐軍單位、人大代表、法律從業者等相關人員參加。
第三十三條?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服務中心(站)應當主動、客觀、準確掌握申請人相關情況,必要時可以公出外調。
不得隨意指派申請人開具本實施辦法規定外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三十四條?對不符合規定條件未受理或未通過核實、初審、審核的,申請人所在地的退役軍人服務站應及時向申請人反饋情況、作出說明。
第五章 制 發
第三十五條?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監督有關單位按照《中國金融集成電路(IC)卡規范》等相關要求和標準制作優待證,確保數據存放、傳輸、使用安全。
第三十六條?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收到優待證時,應檢查外包裝是否破損、及時清點數量等,并做好收發登記。
一般應當在收到優待證后10個工作日內發放給申請人。
退役軍人服務站收到優待證3個月后仍無法聯系到申請人的,應當將該優待證逐級上交至省退役軍人服務中心。
第三十七條?優待證發放可以采取主動送達、集體頒發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收到優待證核對證面信息無誤后,按照有關規定激活金融功能。
第三十九條?申請人發現優待證證面信息有誤的,應及時交回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退役軍人服務站核實情況、更正信息后,按程序上報重新制作。
第六章 補 換
第四十條?優待證遺失后,持證人應及時告知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并按照銀行有關規定掛失。
第四十一條?優待證遺失的,持證人可在辦理正式掛失手續后,提出補領申請。
補領新證后找回原證的,持證人應當將原證交回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
第四十二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人可以申請更換優待證:
(一)優待證損壞不能在讀卡設備上正常讀取的;
(二)優待證證面污損、殘缺,信息無法辨認的;
(三)優待證證面信息需要變更的;
(四)持證人戶籍地或常住地省份發生變化的;
(五)符合兩種優待證申領條件的持證人需要變更優待證種類的;
(六)其他需要更換的情形。
出現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持證人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到合作銀行更換;出現前款第(三)(四)(五)(六)項情形的,持證人應向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更換申請,并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需要變更優待證發放省份的,持證人應先取消相應的銀行金融賬戶,憑銀行出具的金融賬戶取消證明申請更換。
第四十四條?持證人在申請更換優待證時,須交回原持有的優待證。
第四十五條?優待證首次申領免費。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費更換優待證:
(一)因優待證卡片質量問題無法使用,且按相關金融規定認定的;
(二)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三)(四)(五)項情形的。
除上述情形外,需要更換或補領的,相關費用按照合作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收 回
第四十六條?持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批準,由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收回其優待證,并報退役軍人事務部備案:
(一)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優待證的;
(二)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優待證的;
(三)戶籍注銷的;
(四)存在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所列情形的。
第四十七條?確認收回的,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及時通知合作銀行暫停應收回優待證的非柜面業務辦理功能;仍有相關金融功能需要使用的,由合作銀行在完成金融功能轉移后協助收回。
第四十八條?收回的優待證,由省退役軍人服務中心負責登記銷毀。
第四十九條?持證人被收回優待證后,相關情形消失、主動改正錯誤、積極消除負面影響的,可以重新申請優待證。具體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優待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督促糾正、批評教育;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協調相關部門處理:
(一)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優待證的;
(二)故意污損、劃刻、破壞優待證或者惡搞、丑化、玷污優待證形象的;
(三)將優待證用于商業、娛樂活動的;
(四)其他不恰當使用優待證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定期會同同級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對生存、婚姻、社保等信息進行比對,及時更新持證人信息,實現精準管理。
信息比對工作每年至少開展1次。
第五十二條?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委托所屬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協助配合開展數據年度比對等有關工作。
第五十三條?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應采取技術手段和服務管理措施,保護持證人個人隱私,依法使用有關信息。
第五十四條?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合作銀行應加強合作,及時解答優待證申請使用、優待政策、優待項目等咨詢,妥善處理投訴,建立辦理反饋機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五條?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以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職能職責做好優待證服務管理工作。因履職不力、泄露個人隱私等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依規問責追責。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軍級以上退休干部在移交省軍區系統后申領優待證的,具體由省軍區政治工作部門與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接辦理。
第五十七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退出現役的警官、警士和義務兵等人員申領本省優待證的,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五十八條?本實施辦法自2025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山西省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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