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國動辦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附件
大同市國動辦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填報單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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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 類型 |
事項依據 |
責任主體 |
實施主體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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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違反規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八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法律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應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價5%、總額不超過10萬元的罰款。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法修建的,應當足額繳納易地建設費。 |
大同市人民政府國防動員辦公室 |
大同市人民政府國防動員辦公室 |
按照《大同市人民政府關于繼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同政發〔2015〕77號)《大同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大同市人防辦行政權力事項下放的通知》,2015年11月前由市人防辦批驗的人防工程由市國動辦實施監管,2015年11月之后由各縣(區)人防辦批驗的人防工程,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由屬地縣(區)國動辦實施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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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未按國家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防工程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 第十九條 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報請提供建設項目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條件表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專項驗收。 |
大同市人民政府國防動員辦公室 |
大同市人民政府國防動員辦公室 |
按照《大同市人民政府關于繼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同政發〔2015〕77號)《大同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大同市人防辦行政權力事項下放的通知》,2015年11月前由市人防辦批驗的人防工程由市國動辦實施監管,2015年11月之后由各縣(區)人防辦批驗的人防工程,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由屬地縣(區)國動辦實施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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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破壞人防工程的行政處罰 |
行政 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人民防空工程應當依法保護,禁止下列行為:(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二)堵塞人民防空工程孔口或者修建影響孔口使用的與人民防空無關的其他建筑;(三)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道路;(四)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圍內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樁、埋設管道或者進行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五)擅自占用、改造、拆除和損壞人民防空工程設施;(六)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或者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七)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行為。 |
大同市人民政府國防動員辦公室 |
大同市人民政府國防動員辦公室 |
按照《大同市人民政府關于繼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同政發〔2015〕77號)《大同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大同市人防辦行政權力事項下放的通知》,2015年11月前由市人防辦批驗的人防工程由市國動辦實施監管,2015年11月之后由各縣(區)人防辦批驗的人防工程,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由屬地縣(區)國動辦實施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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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破壞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
大同市人民政府國防動員辦公室 |
大同市人民政府國防動員辦公室 |
按照《大同市人民政府關于繼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同政發〔2015〕77號)《大同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大同市人防辦行政權力事項下放的通知》,2015年11月前由市人防辦審批、建設的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由市國動辦實施監管,2015年11月之后由各縣(區)人防辦審批、建設的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由屬地縣(區)國動辦實施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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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防設施戰時征用 |
行政征收征用 |
《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第二十一條 戰時所有的人民防空設施,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調配使用。 |
大同市人民政府國防動員辦公室 |
大同市人民政府國防動員辦公室 |
戰時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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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各類人防公共工程使用核準 |
其他行政執法事項 |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和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時開發利用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投資者使用管理的,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二)按照設計文件在實地設置標志;(三)不得出售、贈與;(四)開發利用所收取的費用,應當用于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維修、維護等必要支出。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的其他規定。 開發利用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九條 使用政府投資資金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可以依法開發利用,擬出租的應當履行以下程序:(一)人民防空工程隸屬單位向同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二)經審核同意的,財政部門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租金評估;(三)人民防空工程隸屬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公開競價、招標;(四)人民防空工程隸屬單位按照成交價格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文本格式。 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人民防空工程隸屬單位應當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毀損和流失。 使用政府投資資金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承租人,應當與人民防空工程隸屬單位簽訂使用協議和維護管理承諾書,履行維護管理責任。 使用政府投資資金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投資、對外提供擔保。 第二十一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和使用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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