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035200010/2024-00264
信息分類:
行政執法專欄
發布機構:
大同市財政局
發布日期:
2024-12-16 10:56
標題:
大同市財政局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文號:
時效:
大同市財政局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發布時間:2024-12-16 10:56
來源:大同市財政局
|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事項依據 | 責任主體 | 實施主體 | 備注 |
| 1 | 對未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要求設置會計賬簿、填寫會計憑證、保管會計資料、變更會計處理方法、建立有關會計監督制度、任用會計人員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二)私設會計賬簿的;(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 大同市財政局 | 大同市財政局 | |
| 2 | 對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
大同市財政局 | 大同市財政局 | |
| 3 | 對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
大同市財政局 | 大同市財政局 | |
| 4 | 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1999年修訂)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財務報告條例》(國務院令第287號)第四十一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
大同市財政局 | 大同市財政局 | |
| 5 | 對企業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企業財務報告條例》(國務院令第287號)第四十條“ 企業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對企業可以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情節嚴重的,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 大同市財政局 | 大同市財政局 | |
| 6 | 對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不按規定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拒絕有關部門對財務會計報告的監督檢查或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按規定日期結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企業財務報告條例》(國務院令第287號 )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會計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一) 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的;(二) 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的;(三) 提前或者延遲結賬日結賬的;(四) 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五) 拒絕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 會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 大同市財政局 | 大同市財政局 | |
| 7 |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中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14年0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 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七條 第六十八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七條 第七十八條 |
大同市財政局 | 大同市財政局 | |
| 8 | 對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14年0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第七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 第七十四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87號)第六十三條 |
大同市財政局 | 大同市財政局 | |
| 9 |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 第七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87號) 第七十八條 |
大同市財政局 | 大同市財政局 | |
| 10 | 對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招標項目評標活動中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第七十條 第七十五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87號)第六十二條 第八十一條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74號)第五十五條 |
大同市財政局 | 大同市財政局 | |
| 11 | 對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八十二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業績的考核,有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結果的,應當及時糾正,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負責人進行通報,并對直接負責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購的資格。” | 大同市財政局 | 大同市財政局 | |
| 12 | 對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第六十九條 集中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一)內部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對依法應當分設、分離的崗位、人員未分設、分離; (二)將集中采購項目委托其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 (三)從事營利活動。 |
大同市財政局 | 大同市財政局 | |
| 13 | 對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 第七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大同市財政局 | 大同市財政局 | |
| 14 |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的;未按照規定組成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的;在詢價采購過程中與供應商進行協商談判的;未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確定成交候選人的;泄露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2013年財政部令74號)第五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以罰款的,并處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組成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的; (三)在詢價采購過程中與供應商進行協商談判的; (四)未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確定成交候選人的; (五)泄露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采購代理機構有前款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3至6個月;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
大同市財政局 | 大同市財政局 | |
| 15 | 對中標供應商、非招標采購的成交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74號) 第五十四條 成交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至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二)成交后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 |
大同市財政局 | 大同市財政局 | |
| 16 | 對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虛列投資完成額以及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
大同市財政局 | 大同市財政局 | |
| 17 | 對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的;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的;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十三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屬于稅收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
大同市財政局 | 大同市財政局 | |
| 18 | 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大同市財政局 | 大同市財政局 | |
| 19 | 對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4號)第四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金額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印制財政票據; (二)轉讓、出借、串用、代開財政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票據; (四)提供虛假信息騙取和冒領財政票據; (五)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票據監制章; (六)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監制章; (七)在境外印制財政票據; (八)其他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涉及財政收入的財政票據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
大同市財政局 | 大同市財政局 | |
| 20 | 對違反規定列支成本費用、進行利潤分配、處理國有資源、清償職工債務,截留、隱瞞、侵占企業收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 第七十二條 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通則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二條第一款、四十三條、四十六條規定列支成本費用的。(二)違反本通則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截留、隱瞞、侵占企業收入的。(三)違反本通則第五十條、五十一條、五十二條規定進行利潤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企業不按本通則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四)違反本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理國有資源的。(五)不按本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清償職工債務的。 | 大同市財政局 | 大同市財政局 | |
| 21 | 對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第七十三條 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一)未按本通則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 (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顯與法律、行政法規和通用的企業財務規章制度相抵觸,且不按主管財政機關要求修正的。 第七十四條 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不按本通則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編制、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依照《公司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
大同市財政局 | 大同市財政局 | |
| 22 | 對公司不按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二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六次會議) 第二百零三條 公司不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以對公司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大同市財政局 | 大同市財政局 | |
| 23 | 對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回避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山西會計管理條例》(2011年修訂) 第三十一條 任用會計人員未按本條例規定實行回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建議有關主管單位對單位負責人給予處分。 | 大同市財政局 | 大同市財政局 | |
| 24 | 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會計代理記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2016年財政部80號令)第二十四條 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山西會計管理條例》 (2011年修訂)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會計代理記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停止代理記賬,并予以公告。 |
大同市財政局 | 大同市財政局 | |
| 25 |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18年修訂)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019年修訂) 第八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一)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六)投入人與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
大同市財政局 | 大同市財政局 | |
| 26 | 政府采購投訴處理 | 行政裁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訂)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六條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五條 第十七條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八條 |
大同市財政局 | 大同市財政局 | |
| 27 |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審批 | 其他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五十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取得的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實行預算管理。 第六十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照當年預算收入安排,不列赤字。 | 大同市財政局 | 大同市財政局 | |
| 28 | 對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生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 | 其他權力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2017年修訂)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三)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證書簽發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建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核發和注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考試機構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相關信息,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
大同市財政局 | 大同市財政局 |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三晉通
大同政務
晉公網安備14020002000138號